被动房用玻璃认证平台

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8-29 浏览次数:2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被动房用玻璃产品质量,提高被动房玻璃技术水平,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以下简称“玻璃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国建联信认证中
    心(以下简称“GJC”)、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C)、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立被动房玻璃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
    品认证”),为被动房玻璃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
    第二条 认证涉及的产品包括组成各类被动房玻璃:单腔中空,真空复合中空玻璃和三玻两腔中空玻璃等。
    第三条 产品认证采取自愿申请、现场审核、产品检测、获证监督的方式。玻璃协会负责产品认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认证企业应遵守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
    第五条 玻璃协会向社会公示认证企业及产品系列。

 
第二章 产品认证的实施

    第六条 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
    产品认证实施的程序为:
    企业申请+工厂审查+产品检测+公示+监督
    第七条 认证企业的要求
    凡是玻璃协会会员单位,生产经营被动房用玻璃并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均可进行产品认证申报。
    第八条 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
    玻璃协会指定认证机构,指定认证机构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及实验室认可。被动房玻璃产品认证机构为GJC和CTC,负责对被动
    房玻璃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九条 产品检测机构的指定
    玻璃协会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机构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及实验室认可。被动房玻璃产品检测机构为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负责对被动房玻璃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条 公示和标识的使用
    生产企业在通过审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后,玻璃协会将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被动房用玻璃产品认证标识由玻璃协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制定。
    任何企业不得伪造、盗用、冒用产品认证标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识误导、欺诈消费者。

 
第三章 被动房玻璃认证企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被动房玻璃认证企业的监督
    玻璃协会负责对列入被动房玻璃认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被列入平台的认证企业应接受监督抽查。包括产品抽样检验及工厂现场审查。监督抽查合格的企业获得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资格,玻璃协会继续向社会
    公示。
    第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结束前90日内,认证企业应向玻璃协会提交申请进行复查。证书的管理参照执行CCC认证的相关规定。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玻璃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