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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岂可随意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09:40 浏览次数:312
      6月2日,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参与某项目的商务洽谈活动时,惊讶地发现一块由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提交的样板,上面赫然标有“南玻”二字。而且,施工单位向业主表明将在该项目采用安徽南玻生产的玻璃,承诺使用的是南玻Low-E玻璃。
 
      “这是很明确的侵权。我们是零容忍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集团)董秘杨昕宇向《中国建材报》记者表示,南玻集团已经向安徽南玻公司发函,也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
 
      6月20日,南玻集团对外发布严正声明,表示“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与公司无任何股权关系及业务关系,公司未持有“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任何股份,与其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南玻”作为其企业字号,不仅侵犯了公司的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截至《中国建材报》记者发稿时,安徽南玻尚未对南玻集团发出的函作出回应。
 
      安徽南玻不承认侵权
 
      在安徽省行政管理局网站,记者查询得知,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熊玉成,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玻璃及玻璃制品的研发、加工、安装、销售及运输;建筑材料、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批发兼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在其公司网站上,安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自我介绍是一家专门从事玻璃科技研发及深加工的新型企业,坐落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涛城镇工业园区,占地面积33000平米,员工150多人。
 
      6月20日,《中国建材报》记者致电该公司负责人熊玉成,他表示安徽南玻公司在安徽通过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因为我国企业名称(商号)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只有在登记区域才具有企业名称和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另外,安徽南玻没有使用南玻的商标,不存在侵权事实。
      
      南玻集团:侵权事实明显
 
      公开的资料显示,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公司A、B股于1992年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集团在深圳、广州、成都、廊坊、东莞、天津、成都、吴江、宜昌等地建立了多个子公司,是国内玻璃行业完成了全国性产业布局的龙头企业,也是中国最大的工程及建筑玻璃供应商。
 
      南玻集团法务总监皮青锋律师向记者表示,2012年,“南玻”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安徽南玻于2016年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安徽南玻将南玻集团的“南玻”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明显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规定,前条所指混淆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即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安徽南玻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玻’字号,而且在其玻璃产品上也使用‘南玻’字号,很容易使社会公众将该公司产品误认为我司产品,从而产生混淆。”皮青锋说。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个难点
 
      杨昕宇告诉《中国建材报》记者,公司之前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浙江的一家企业名称也使用了“南玻”二字,经营玻璃产品,后来南玻集团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与该公司进行法律交涉,这一公司最终被注销。
 
      “听说湖南衡阳也有一家企业存在类似情况。”杨昕宇说。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类似情况并非个案,一些企业因为对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保护不够,导致在很多地区出现同名或名称相似但其实并无关联的玻璃企业,容易令人误解。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福利告诉《中国建材报》记者,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在中国法律界是个难点。企业商号权和商标权冲突的问题,法律界还没有明确界定,只是发表了一些领导人讲话,中心意思是“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知名商标,不得作为非商标持有人企业的商号。比如北京的“同仁堂”商标,如果外地的一个企业在企业名称中加入“同仁堂”三个字,但商标用的是其他名称比如“大河牌”之类的,这是不允许的。除此以外,没有法律明确界定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问题。
 
      “如果有证据证明安徽南玻是傍名牌,在宣传文件中刻意地显示或向客户暗示自己与南玻集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构成了侵权。但法院对于这一行为的认定也会很慎重。”于福利向记者表示,商号权和商标权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商标权以《商标法》为界定和约束,商号权则依据《公司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有关企业商号登记的一些具体规定。
 
      “如果南玻集团要起诉安徽南玻有侵权的故意和事实,就要有证据。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仅仅因为南玻集团是大企业,知名度高,就起诉安徽某企业或个人使用南玻二字注册了商号是侵权行为,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于福利说。
 
      对此,皮青锋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南玻”商标和“同仁堂”商标一样,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相关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安徽南玻作为玻璃制造与加工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南玻”字号,主观上已经有“傍名牌”的意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在相关市场中产生混淆,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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