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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金融支持风电光伏等行业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15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6134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等行业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底,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9.3亿千瓦、占总装机的比重达到42.4%。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可再生能源企业现金流较为紧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让不少企业看到了希望。

      “《通知》的亮点之一是提出‘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这一规定,对那些受补贴缺口影响、现金流为负的项目和资金链比较紧张的企业意义重大。”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分析,去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相关文件,规定了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总额度,从而对项目补贴权益进行了“确权”,“这样一来,金融机构相当于有了依据,可以测算相应现金流、应收未收补贴资金等,从而进行补贴确权贷款安排。”

       此次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方式,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等。

      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陶冶看来,《通知》一方面明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另一方面提出了配套措施建议,通过设定专项账户实现对贷款的闭环管理。“《通知》提出,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到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这样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银行的积极性。”

     《通知》提到的“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也备受关注。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年至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一些地方存在着只对公共电网工商业用户征收,对自备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少征等问题。“目前看,近中期电价附加难以满足当年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支持,可以探索以发行债券的方式解决存量补贴资金。”陶冶建议。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通知》提到的解决补贴拖欠和补贴资金滞后的主要办法,后续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抓好各项政策落地,逐步缓解并最终解决问题。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能源局:

      近年来,各地和有关企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我国风电、光伏发电等行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现金流紧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我国国际承诺的重要举措,我国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和努力争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任务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缓解可再生能源企业困难,促进可再生能源良性发展,是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更好履行我国对外庄重承诺的必要举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合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协商展期或续贷。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未来有发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在银企双方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和预期现金流,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或调整还款进度、期限等安排。

       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已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在企业,对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可申请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以审核公布的补贴清单和企业应收未收补贴证明材料等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企业已确权应收未收的财政补贴资金为上限自主确定贷款金额。申请贷款时,企业需提供确权证明等材料作为凭证和抵押依据。

      四、对补贴确权贷款给予合理支持。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均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具备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在规定的额度内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优先与既有开户银行沟通合作。相关可再生能源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和资金压力自行确定是否申请补贴确权贷款,相关银行根据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沟通情况和风险评估等自行确定是否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利率等均由双方自主协商。

      五、补贴资金在贷款行定点开户管理。充分考虑银行贷款的安全性,降低银行运行风险,建立封闭还贷制度,即企业当年实际获得的补贴资金直接由电网企业拨付给企业还贷专用账户,不经过企业周转。可再生能源企业与银行达成合作意向的,企业需在银行开设补贴确权贷款专户,作为补贴资金封闭还贷的专用账户。

      六、通过核发绿色电力证书方式适当弥补企业分担的利息成本。补贴确权贷款的利息由贷款的可再生能源企业自行承担,利率及利息偿还方式由企业和银行自行协商。为缓解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压力,国家相关部门研究以企业备案的贷款合同等材料为依据,以已确权应收未收财政补贴、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信息为参考,向企业核发相应规模的绿色电力证书,允许企业通过指标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在指标交易市场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合理收益留存企业。

      七、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保证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来源,各相关电力用户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依法合规设立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各燃煤自备电厂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拖欠情况核查工作,并限期补缴拖欠的金额。

      八、优先发放补贴和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主动转为平价项目,对于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可优先拨付资金,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可自主协商确定。

      九、试点先行。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以及资金需求特别迫切的企业可先行开展试点,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并在国家确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基础上探索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有效做法。鼓励开展试点的地方和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开拓创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银行、企业等有关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对于试点地方和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将积极向全国推广。

      十、增强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各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行业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履行国际承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帮助企业有效化解生产经营和金融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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