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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中国建材报 浏览次数:13771
核心提示:为深化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更好地指导产能置换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深化水泥玻璃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化解过剩产能成效,更好地指导产能置换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意见的函,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要求于10月2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修订稿》指出,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情形主要有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产业废弃物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修订稿》表示,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须符合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内;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修订稿》要求,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跨省级辖区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2:1和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和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分别为1.5:1和1: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防治污染攻坚战的意见》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界定。
 
      此外,《修订稿》还提到,为支持重点地区水泥企业和磷化工企业联合开展磷石膏资源化利用,对于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5个省份,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实施等量置换。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但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指标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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