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维修工程),采用玻璃做建筑材料的,应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等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GB9962、GB9963标准的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以及符合上述标准加工组合而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所称相关材料,是指与安装安全玻璃有关的边框型材、成品窗、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五条 建筑工程使用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含进口安全玻璃与相关材料),必须符合各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必须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认定资格的产品和由取得认定资格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或资格认定证明应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
第九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施工单位须核验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并委托法定检验单位或市建委认定的检验机构对材料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方可使用。
在安全玻璃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设计与安装技术规程。
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安全玻璃安全操作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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