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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玻璃材料的安全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1  浏览次数:83

CPSC 1201  Safety Standard for Architectural Glazing Materials

第二章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第1201篇               建筑玻璃材料的安全标准

                
 
A分篇  标准
1201.1                         适用范围,应用和研究结果
1201.2                         名词
1201.3                         一般要求
1201.4                         试验过程
1201.5                         认定证书和标志要求
1201.6                         存量限制
1201.7                         生效日期

B 分篇              [予以保留]

C 分篇              政策声明和解释

1201.40               有关盆浴间和沐浴间的门和围护的说明

A分篇     标              准

§1201.1    适用范围、应用和研究结果

(a)  适用范围    第1201篇的内容是关于消费品安全标准。本篇叙述了用于或准备用于下列建筑产品之一的玻璃材料的保安防范性要求:
(1)  防雨门或组合式门;
(2)  各种门
(3)  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
(4)  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
(5)  [予以保留]
(6)  推拉式门(庭院式)
另外凡是使用玻璃材料的上述建筑产品,必须是由符合本篇要求的玻璃材料制成。这种安全规范用来消除或减少当 人体与玻璃材料相撞时的危险,以免引起死亡和各种伤害。
(b)  应用     本篇-第1201篇适用于如§1201.2(a)(11)定义的、用于本节中(a)所列的建筑产品的各类玻璃材料.同时,本篇适用于由如§1201.2(a)(11)定义的玻璃材料制成或使用如§1201.2(a)(11)定义的玻璃材料的本节(a)中所列的各类建筑产品。对为了消费者自用、消费或享受,在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房屋或住宅之中或其周围,或在娱乐、学校、公用、或其它建筑物及其部分建筑中使用而生产或经销的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也适用本标准。第1201篇仅适用于在本标准生效日期之后生产的玻璃材料,也适用于本节(a)所列的、在本标准生效日期之后生产的建筑产品。因此,在本标准生效日期之后生产的、本节(a)所列的建筑产品,必须使用符合本标准的玻璃材料。在本标准中制造者是指本节(a)所列的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本节(a)所列的建筑产品中使用的和在移动式房屋中使用的玻璃材料,不属于本标准范围。本第1201篇提出的试验方法,用于确定那些适用第1201篇标准的玻璃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但本标准并不要求生产者对适用本标准的各种材料或产品进行试验。对生产者应进行的试验的要求,由消费品安全法第14节和将单独立法制定的认证规范中予以说明。不过,本委员会将采用第1201篇提出的试验过程,以确定适用本标准的各种材料和产品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c)  特例     下列产品、材料和用途,作为第1201篇的特许的例外:
(1)  夹丝玻璃,当用于门及其它组合件,以阻止火的扩散,且这类门或组合件受联邦、州、地方或城市的防火法规的要求时,但这一特例将于1980年1月6日结束;
(2)  折叠式门用的百叶片;
(3)  位于门上但不能通过直径为3英寸的球的开口;
(4)  雕刻玻璃(如§1201.2(a)(36)定义)、镶嵌玻璃(如§1201.2(a)(37)定义)、或镶边玻璃(如§1201.2(a)(14)定义),在用于门或玻璃板(如§1201.2(a)(7)和(a)(10)定义)时,如果同时满足下列的全部要求:
(ⅰ)  玻璃材料的颜色、结构、或其它设计性能或组件,不能被拆除而又不造成破坏;
(ⅱ) 此类玻璃的主要用途是装饰性或艺术性的;
(ⅲ) 玻璃材料具有明显的颜色或结构,可以清晰地辩认其美术性或装饰性的而不是功能性的(不包括为了允许或限制采光、取暖、或防寒的目的);
(ⅳ) 玻璃材料、或由其组装的组合件,被明显的直线分为若干部分。
(5)  用于作为旋转门的弯曲玻璃板。
(6)  商业性制冷室的玻璃门。
(d)    研究结果
(1)    本标准力求消除或减小的伤害性危险的程度和本质  本委员会认为,本标准力求消除或减小的伤害性危险的本质包括:
(ⅰ) 由于将玻璃门或推拉式玻璃门误作为通道,或为试图开门而推门或玻璃板时人与玻璃接触引起的划伤、挫伤、磨伤或其它损伤甚至死亡;
(ⅱ) 由于不小心在跌入或穿过玻璃门、推拉玻璃门、玻璃板、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和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时引起的划伤、挫伤、磨伤或其它损伤甚至死亡;
(ⅲ) 由于对门、推拉玻璃门、玻璃板、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和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用的玻璃材料进行安装、更换、搬运或其它动作时引起的划伤、挫伤、磨伤或其它损伤甚至死亡;
本委员会估计,在医院作紧急处理的、与使用在本标准范围之内的建筑产品中的玻璃材料有关的伤害事件数量达到75,000件,其中,约2400例要求病人住院治疗。外推到美国全国的总伤害事件数量,本委员会还估计大约有190000件伤害事故是与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玻璃材料有关的。尽管伤害事件出现在各个年龄段,但年龄在14岁以下的少年看来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因为作为一个组别,他们受到伤害的数量占伤害事件总数的50%,而相比之下,他们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30%。划伤是在由建筑玻璃材料有关的伤害事件中最为常见的伤害,其中约72-93%的伤害事件是与本节(a)所列的建筑产品相关。这些划伤在身体各部位的分布和伤害程度范围很大。据估计,1975年, 医院对约200例划伤区域面积达全身面积的25-50%的伤害事件作了紧急处理,同时,还对7000例头部和面部的伤害事件进行了处理。从本委员会可得到的伤害情况看,与建筑玻璃材料有关伤害的程度,从微小的割伤,至腱、肌肉和血管的损伤。末稍神经的损伤,可导致难以完全复原的感觉和活动机能的某种程度的损失。腱和肌肉的损伤,会引起运动功能的损失。某些因建筑玻璃材料引起的事故的受害者,外貌受到损伤,还在精神上承受巨大的痛苦。作为对由于产品引起的伤害的程度进行量化的一种方法是,估计由于伤害引起的无法活动的总天数。按由于伤害引起的活动受限制的总平均天数(见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全国卫生统计中心发表的死亡和卫生统计报告,第10 卷,第57期)估计,约有230000个活动受限制的天数是由于建筑产品引起的。这还只是统计了医院急诊处理的部分数字。
(2)    适用本标准的消费品的估计数量及其类型或类别       受本标准影响的、或适用本标准的玻璃材料的类型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夹丝玻璃、有机贴膜玻璃、退火玻璃和塑料。使用上述的各种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也受本标准影响或适用本标准的,包括: 防雨门或组合式门;各种门;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玻璃板、推拉式玻璃门(庭院式)(见本节(a))。本委员会估计,本标准范围内的玻璃材料的使用中,约13-16%预期将受本标准的影响。适用本标准的大多数玻璃,目前还属于各州安全法规的范围之内。截至目前,有30多个州继续执行各种安全玻璃法规,但这些法规之间既不相互适应,又不完全一致。本委员会,按照玻璃的面积和产品的件数,对每年的使用玻璃材料的各种建筑产品市场的情况作了估计。据估计,在1975年,属于本标准范围的建筑产品中使用的玻璃材料数量达到二亿三千四百八十万平方英尺。这一数字在经济影响报告第3-7页和该报告附录A第18-30页中作了讨论。这些文件,均可从本委员会秘书处得到(地址: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邮编:DC20207)
(3)    公众对适用本标准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需求以及本标准对用于满足公众需求的上述产品的应用性、成本、或可获得性的影响
(ⅰ) 公众对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需求      公众对属于本标准范围的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因为,这些产品常具有透光、可视性、防晒、通风、室内温度控制等功能,且目前这类产品还没有合适的替代产品。一种玻璃材料,虽然可以作为另一类玻璃材料的替代品,但它们之间各自具有不同的满足公众的需求的性质。
(ⅱ)本标准对用于满足公众需求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成本的影响       本标准对建筑玻璃材料的成本的可能影响列举如下:
(A)  本标准对消费品的成本影响,主要集中在那些没有建立安全玻璃法规的州中。在这些州中,由于本标准引起的每间房屋的平均成本上升,估计在30-50美元,或约为标准新房价格的0.1%。对于住宅的翻新和更新的成本,估计每年每间房屋增加0.25-0.30美元。
(B)    非住宅类建筑用的玻璃材料的成本上升,将由消费者以较高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形式予以支付。一般,玻璃增加的成本,不会立即转移给消费者,而是分散在非住宅类建筑的整个使用期限内。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非住宅类建筑中玻璃材料的成本的上升,将表现为在一段时间内价格的逐步上升,在没有州安全玻璃法规的州,每间房屋约为1.10美元,在其它州,约为0.20-0.50美元。在许多具有州安全玻璃法规的州中,本标准对住宅类建筑和新房屋的成本的作用几乎为零,因为大部分的此类玻璃目前正包括在州级玻璃方面的法规规定之中。
(C)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各种玻璃材料受标准的影响,将是有差异的。在某些Ⅱ类应用中使用的夹层玻璃的零售价格,每平方英尺可能上升10-15%。未分级的夹层玻璃的消费成本,每间房屋每年大约增加0.14美而对钢化玻璃、有机贴膜玻璃和塑料的消费成本,预计不会由于本标准而上升。据本委员会目前获得的信息表明,目前尚没有开发出能够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夹丝玻璃的技术。
(ⅲ) 本标准对用于满足公众对产品需求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应用性的影响       就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而言,本标准可能具有扩大产品应用范围的作用。本标准的基本效果是,在某些建筑产品中,使用更为安全的玻璃材料,替代退火玻璃。本委员会认为,这种替代,将为消费者提供较大的应用性,因为符合本标准的玻璃材料,通常其寿命将得以增加;同时,使用此类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将变得更为安全。而对这些消费者, 当他们选用了无要求的夹丝玻璃和有机贴膜玻璃,用于某些用途时,由于此类材料不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而变得难于获得。不过,有机贴膜玻璃和夹丝玻璃在整个玻璃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很小。
(ⅳ) 本标准对用于满足公众对产品需求的建筑玻璃材料和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可获得性的影响       本委员会发现,本标准对在本标准适用范围之内的玻璃材料的可获得性,没有明显的影响,因为国内生产能力看来足以满足对上述产品中使用的玻璃材料的需求量的上升。另外,为生产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玻璃材料所需的原材料需求量的上升,与目前在适用本标准的建筑产品中使用的玻璃的原材料相比,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再次,对使用玻璃材料、适用本标准的建筑产品的需求,预计不会出现能影响生产量的显著的变化。本委员会认为,在技术得以发展之前,对某些特定的用途,将难于得到某些特殊的玻璃材料。除非技术得以发展,夹丝玻璃将不能适用于在本标准范围之内的建筑产品之中,除了那些符合本标准中特殊条款的防火门的用途。类似地,有机贴膜玻璃,它是由工厂将有机粘膜贴到退火玻璃上制成的,将不再适用于Ⅱ类应用,因为,此类玻璃不能达到本标准中冲击试验条款的要求。安装于住宅的玻璃的替换,其可获得性也将下降,因为需要紧急更换时,消费者最易得到的经济的材料只有塑料窗材料。
(4)    为达到本标准的目的,减小对生产和其它商业活动的竞争性或破坏性或转换性的不利作用的各种措施,以满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要求        本委员会研究了实现本标准的目的的其它措施,但发现它们都不能降低对生产和其它商业活动的竞争性或破坏性或转换性的不利作用,以满足公众的需要。对一般玻璃工业,由于本标准造成的对现在的生产和商业活动的破坏性和转换性的影响是很小的,不过,对玻璃材料工业的个别部门可能会受本标准的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夹丝玻璃市场、有机贴膜玻璃市场,另外也在一定程度对夹层玻璃市场,很可能是具有破坏性的。夹丝玻璃将会面临严重的问题,因为,在作为Ⅰ类应用前,夹丝玻璃产品的技术必须加以改进;而且,夹丝玻璃可能不再适用于Ⅱ类应用(见本标准§1201.2 (a)(3)和(4)), 而能够承受Ⅱ类应用,如本标准§1201.4所述的400磅英尺的冲击试验的夹丝玻璃产品,目前还看不到研究成功的前景。目前在Ⅰ类应用中使用的夹层玻璃能够满足150磅英尺的冲击试验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的Ⅱ类应用中使用的夹层玻璃,都能够满足400磅英尺的冲击试验的要求。由于夹层玻璃工艺技术的改进引起的价格上升,将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不过,本委员会认为,上述变化引起的竞争作用不会严重削弱夹层玻璃在市场中的地位。相对于整个工业而言,受本标准影响的夹丝玻璃、有机贴膜玻璃和夹层玻璃,它们的市场是很小的。本标准将对国内外的竞争产生明显的影响。随着主要钢化玻璃生产者在防雨门、推拉门、浴盆围护等市场上所占的份额的上升,主要钢化玻璃生产者和地区性钢化玻璃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将会上升。大部分非住宅类建筑的非住宅性玻璃的销售将继续由主要的玻璃公司所占领,地区性钢化玻璃生产者有望控制几乎所有小型非住宅类建筑用的玻璃的钢化业务。因此,它们将通过地区交易者和经销者获得市场的一部分.不过,经销者和交易者必须作为最小业务订单的接受者进行运作。可以预计,玻璃经销者和交易者将经受在非住宅类或住宅类新玻璃市场的份额的某种减少。这是由于业务向主要玻璃生产者和地区性钢化玻璃生产者转移而造成的结果,因为钢化玻璃必须按规定尺寸进行生产,而又不可能在将所有可能需要的各种规格的产品列入产品清单中。
(5)    总结       本委员会认为,与本节(a)所列的建筑产品所使用的建筑玻璃材料相关的伤害性是存在的。在评估伤害事件或潜在的伤害事件是否与建筑玻璃材料相关时,本委员会将伤害的程度、性质和频率,与本标准对建筑玻璃材料满足公众要求的可能性和本标准对用于满足需要的建筑玻璃材料的成本、用途和可获得性,先进了对比。本委员会认为,本标准,包括其生效日期,对减小或消除与建筑玻璃材料有关各种伤害的严重程度是合理且必需的,同时,本标准的发布,是符合公众的利益的。

第1201.2 节   定义

(a)    1201篇所作用的名词:
(1)   “退火玻璃”指,经缓慢和受控冷却过程生产得到的玻璃。这一慢速、受控的冷却过程,是为了控制玻璃中的残余应力,使玻璃可以进行切割或其它加工过程。普通抛光玻璃、浮法玻璃、平板玻璃、压延玻璃和一些压花玻璃,均属于退火玻璃。
(2)   “盆浴间门及围护”指,安装在浴盆的出入口及其相邻的壁板或其出入口。
(3)   “I类产品”指下列建筑产品之一:
(ⅰ) 防雨门或组合门,其中任意一块玻璃材料的一个侧面面积不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ⅱ) 各类门,其中任意一块玻璃材料的一个侧面面积不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4)   “II类产品”指下列建筑产品之一:
(ⅰ) 淋浴间门及其围护;
(ⅱ) 盆浴间门及其围护;
(ⅲ)推拉式门(庭院式)
(ⅳ)防雨门或组合门,其中至少包括一侧面面积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的玻璃材料。
    (V) 各类门,其中至少包括一侧面面积大于9平方英寸(0.83平方米) 的玻璃材料。
(5)   “经销者”指,为了商业活动的目标,提供或销售消费品的人员,包括将玻璃材料分割成一定尺寸的人员,但此项名词不包括此类产品的制造者或零售者。
(6)   “营销”指商业销售,向市场介绍或提供商品或向市场介绍商品并进行销售和经营。
(7)   “门”指,安装于内墙或外墙的组合构件。它可以滑动、旋转、门枢或往复运动,开启通路,作为人的出入通道。
(8)   “制造者”指,将玻璃组装成或用于建筑产品的人员。按本节中(a)(16)的规定,制造者视同生产者。
(9)   “玻璃”指一种硬质脆性的非晶状材料,它通过高温熔融过程制得,其组成常为熔融石英或含有氧化钠和氧化钙的硅酸盐,并可以为透明,半透明或和透明的。
(10)       [予以保留]
(11)       “玻璃材料”指各类玻璃,包括退火玻璃、有机贴膜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或包括上述材料的组合构件。
(12)       “折叠式门”指,装有可控制的、相互搭接的玻璃百叶片的门(“门”在本节(a)(7)段中定义)。百叶片是一组相互搭接的玻璃片中的一片,用于通风,采光但能防止雨水进行;玻璃百叶片通常用手把或机械装置加以控制。
(13)       “夹层玻璃”指,由二层或多层玻璃组成的玻璃材料,各层玻璃可以是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退火玻璃或夹丝玻璃,并通过一层或多层弹性的塑料材料中间层粘结而成。
(14)       “镶边玻璃”指装饰性玻璃材料,它是由若干独立的四侧用延性金属,如铅和锌,予以包封的玻璃件组成,若干片玻璃用此类金属连接并固定。这些玻璃件可以是无色、彩色的,斜边形的,涂彩的或镀膜的和蚀刻的。
(15)       “制造”指制造、生产或组装。
(16)       “制造者”指生产、装配或进口玻璃材料或§1201.1(a)列举的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人员。
(17)       “玻璃镜”是指经过处理的、抛光或平整的玻璃,能够通过光反射成像。
(18)       “移动式房屋”指可在一个或几个地区内移动的结构物,其实际宽度不小于8英尺(2.4米),长度不小于32英尺(9.7米),并安装在永久性的车辆底盘上。与必要的设施连接后用于具有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基础的居住地。
(19)       “其它建筑物或其部分建筑物”指,需要或不需要特别的请求、对公众开放的建筑物或其一部分(不包括住宅、学校、公用建筑或娱乐用建筑),该名词包括下列建筑物或其一部分,如银行、建筑物中的娱乐或零售设施和包括居住单元的多用途建筑。
(20)       “有机贴膜玻璃”指由一块玻璃构成的玻璃材料,该玻璃的一个或两个侧面涂覆或粘贴有聚合物膜、片或薄膜。
(21)       “庭院式门”(参见本节(a)(31)的“推拉式门(庭院式门)”。
(22)       “永久性标志”指玻璃材料上的、在安装后仍能清晰可见的标志,而且若试图从玻璃材料上除去该标志,将产生破坏。这些标志包括(但不限于)砂磨、酸蚀、热印和自毁性的标志。
(23)       (予以保留)
(24)       “专用标志拥有者”指消费品的标志上的牌号或商标的拥有者,他具有专用标志的所有者,包括组装者、经销者或将合格的具有永久标志的玻璃材料加以分割的安装者。
(25)       “公用建筑”指公众举行集会或会议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祈祷场所或饭店。
(26)       “娱乐性建筑”指用于娱乐目的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剧场、运动场、公共游乐场建筑或图书馆。
(27)       “住宅类建筑”指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供单人或多个家庭居住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用作单人、若干人或家庭居住的住宅、公寓房、寄宿处、旅馆、汽车旅馆、医院、疗养院、看护室 和任何依附于、从属于或建筑的一部分的结构物。所有住宅建筑的公用部分,如走廊和其它公用设施,包括在本节(a)(19)的术语“其它建筑物或其部分建筑物”中。在本篇-第1201篇中,本节(a)(18)所定义的“移动式房屋”不作为住宅类建筑。
(28)       “零售者”指,为了销售或经营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或出售消费品的人员;名词“零售者”包括了为消费者按尺寸要求切割玻璃的人员。
(29)       “学校类建筑”指,主要用于教育活动的建筑,包括教室、图书馆、行政办公楼、会堂、餐饮和卫生设施、体育场和所有与上述建筑相关的结构。
(30)       “沐浴间的门及其围护”指一块或几块玻璃板构成的组合件,用于形成沐浴间完整的或部分的墙和门。
(31)       “推拉式门(或复合门)”指由一块或几块玻璃板构成的组合件,其中之一可以移动,作为人的出入通道.该名词包括该组合件中可移动的或不可移动的玻璃板。
(32)       “防雨门(或组合门)”指一种可折卸的组合件,与外墙的门前后排列使用,用于防止外墙上的门受到气候的影响或改善室内的温度控制。
(33)       “钢化玻璃”指经过特殊的热处理和化学处理的玻璃制品,它不能进行切割、打孔、磨蚀、抛光等而不破坏。当钢化程度较高时,钢化玻璃在任何位置上发生破坏时,整体将碎裂成细小的颗粒。
(34)       “夹丝玻璃”指一种玻璃内部嵌入金属丝的退火玻璃。
(35)       “委员会”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36)       “雕刻玻璃”指一种装饰性玻璃,它通过抛光、磨蚀或其它方法除去玻璃表面的一部分,形成永久性的图像。
(37)       “镶嵌玻璃”(包括玻璃多面体)指一种装饰性玻璃复合材料,由一些玻璃镶嵌在混凝土或环氧树脂基材上而制成。
(b)    消费品安全法案中提出的、且未与本节重复的名词,适用于本篇-第1201篇中。
(c)    由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公布的、且在本1201篇中予以引用的测试方法及其推荐操作,将列在本篇-1201篇的引用目录中
(d)    由美国标准学会(ANSI)公布的、且在本1201篇中予以引用的测试方法及其推荐操作,将列在本篇-1201篇的引用目录中

§1201.3  一般要求

(a)    所有适用本标准的在§1201.1所述的玻璃材料,应满足§1201.4中冲击和环境试验的要求,同时应按§1201.5的方法加以标志
(b)    各种玻璃材料,用于未列入§1201.1(a)的建筑产品时,不要求服从本篇的要求;任何材料,凡未列入§1201.1(a)(11)中“玻璃材料”的定义这中,不要求服从本篇(第1201篇)的要求。

§1201.4  试验过程

(a)  试验类型
(1)冲击试验
采用本节中(b)(1)和(2)所说明的设备,按本节中(d)(1)所说明的方式,对样品进行冲击。冲击试验的结果应依本节(e)(1)的规定进行解释。试验样品应按节(c)(1)和(2)的规定进行选择。
(2)加速耐环境试验
每个适用第1201篇的玻璃材料样品应按照表1“加速试验”中引用的加速试验的规定进行试验。不过,钢化玻璃、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不要求通过耐环境加速试验。
      1     加速试验
玻璃材料
样品
试验设备
试验时间
合格标准
夹层玻璃
§1201.4(c)(1) 和(c)(3)(i)
§1201.4(b)(3)(i)
§1201.4(d)(2) (i)
§1201.4(e)(2) (i)
有机覆层玻璃
§1201.4(c)(1) 和(c)(3)(iii)(B)
§1201.4(b)(3)(ii)
§1201.4(d)(2) (ii)
§1201.4(e)(2) (i)
钢化玻璃
 免测
 
 
 
夹丝玻璃
免测
 
 
 
退火玻璃
免测
 
 
 
 
(3)不同的玻璃材料,或者同一类型玻璃材料存在的可能对抗冲击和耐环境试验产生明显影响的差异,均应单独进行试验。这些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公称厚度或厚度,生产方法(在合理的条件下), 外加剂的类型和数量,及基材料和粘结剂的组成
(b)  试验设备
(1)  抗冲击试验主框架和副框架(见图1,2,3和4)
(i)       冲击试验主框架的结构应使其部件的移动和变形降低至最小。为此目的,框架和支撑结构物应使用尺寸为3英寸×5英寸×1/4英寸(7.7厘米×12.7厘米×0.7厘米)的角钢或其它型材和具有相同或更高的强度的材料。
(ii)     框架结构应在角部加以焊接或牢固的螺栓予以固定,且用图1所示的方法之一予以支撑,同时牢固地与地面相连接。
(iii)    用于固定试样的四个边的内侧副框架,应在角部作增强处理。图3中使用木材,但可以使用其它材料:只要试验样品仅与氯丁橡胶条接触,氯丁橡胶条的硬度,用肖氏A方法测定,在30-50之间。
(iv)   只要安装可靠而且副框架中玻璃的压力不会在拆除副框架时发生明显的变化,可以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把副框架固定在试验主框架上;
(v)     试验样品上的压力应该予以控制,同时氯丁橡胶条的压缩率应控制在胶条原始厚度的10-15%之间;各种固定措施,应均匀地分布,相互间距不超过18英寸(45厘米),每条边上固定点不少于两个。
(2)霰弹袋
(i)     霰弹袋是一个如本节图5所示的带孔皮袋,皮袋内装入71/2#的淬火铅弹, 如图5 所示的整个组合件的总重量,为100±4磅(45.36±0.01千克)。橡胶气囊应置于适当的位置,并通过在上半部切开的一个口子进行填充。橡胶气囊充满后,其顶部或绕金属套下方的螺纹金属棒扭转,或沿着金属套向上拉,并用绳索或皮带扎紧。注意应拆除悬挂用的搭扣。皮袋应按正常的方法加以扎紧。皮袋的外面用1/2英寸(1.3厘米)宽的玻璃纤维压力敏感胶条全部覆盖。
(ii)    必须留有升高霰弹袋所需的空间,直到其下落高度为48英寸(1.22米)。在松开前,必须把霰弹袋加以固定,使穿过其中心的金属棒与钢拉绳在同一直线上。钢拉绳是用于减小霰弹袋的颤动或摆动的。
(3)耐环境试验设备
(i)          耐热性试验  准备两个大小相同的装水窗口容器,其中一个的温度维持在150±5°F(66±2℃),另一个在正常气压下缓慢加热升至沸腾。容器体积必须足够大,允许装有三件长度为12英寸(30厘米)的玻璃材料样品的试验架放入其中。试验架应适当放置,使每件样品周围至少有1英寸(2.5厘米)的水。
(ii)        耐光试验  该设备是一个装有功率为6500瓦灯泡和自动光监控系统的氙弧(水冷)老化仪。内外用的滤光片应使用硼硅酸盐系材料,并配有一个合适的喷水循环系统。操作过程应符合美国材料试验学会1970年4月13日发布的 ASTM G27-70“非金属材料暴晒用光-水试验仪(氙弧型)标准操作方法”。该标准方法通过1970年6月12日发布的ASTM D2565-70“塑料暴晒用光-水试验仪(氙弧型)标准操作方法”方法B扩展至塑料,这两个标准已被列入引用标准上。上述的两个文件的文本可以从美国材料试验学会(地址:宾夕法尼亚州,费城,RACE大街,1916号,邮编:PV 19103)得到;它们也可以到联邦注册办公室(地址: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大街,1100L号,8401室)查阅。这些材料是使用经联邦注册署主任批准的、由联邦注册署办公室发布的现有的文本。
(c)  试验样品
(1)   样品的调整   所有样品都应采用生产者提供的形式,并除去所有临时性保护覆盖材料,再进行试验。样品必须在实验室存放4小时以后才能进行试验。在存放过程中,应让样品周围的空气能在样品的表面无阻碍地循环。
(2)   冲击样品    冲击试样应采用生产者提供的最大尺寸,宽度为34英寸(86厘米),高度为76英寸(1.9米)。生产者提供的各个公称厚度的样品,应单独进行试验。
(3)   耐环境样品
(i)              耐热试验:试验中使用三个样品,宽度和长度均为12英寸(30厘米),厚度应与冲击试验用的样品一致。
(ii)            老化试验:
(A)     [予以保留]
(B)   有机贴膜玻璃
(1)   规定方向的:采用6块有机贴膜玻璃,尺寸为2英寸×6英寸(5厘米×6厘米),厚度与冲击样品一致。但如玻璃材料在厚度方向是对称的,可以使用4块样品。
(2)   未规定方向的: 采用9块有机贴膜玻璃,尺寸为2英寸×6英寸(5厘米×6厘米),厚度与冲击样品一致。但如玻璃材料在厚度方向是对称的,可以使用6块样品。
(3)   室内环境试验:采用4 块厚度与冲击试验样品一致的样品。
(d)   试验过程
(1)冲击试验过程:
从一个固定的根据产品类别规定的高度下落的冲击物,应击中在样品的几何中心2英寸的范围内。对Ⅰ类应用的样品,每次冲击的下落高度应在18-18.5英寸(458-470毫米)。对Ⅱ类应用,每次冲击的下落高度在5。48-48.5英寸(1.22-1.23米)的范围内。对所有不对称的样品,应使用数量相同的样品,在两个不同的侧面分别试验。对按本节(e)(1)(iii)进行评估的玻璃,对上述冲击试验过程不作要求。
(2)耐环境试验过程
(ⅰ)  耐热试验:将试样浸入150F(66C)的水中3分钟,然后迅速把它们取出并浸入沸水中,保温3小时,然后,将样品取出,经冷却、干燥,按本节(e)(2)(i) 的规定进行检验。
(ⅱ)耐光试验:样品置于老化仪中,时间为1200小时,幅照通量为50毫瓦/厘米2(12卡/厘米2秒),试验波长为340纳米。
(A)      [予以保留]
(B)      有机贴膜玻璃
(1)规定方向的:三件样品以朝向室内的一侧进行安装,使背向幅照源;其它三块试样在73°F(23℃)的黑暗环境中存放,作为对比样品;试验样品应按第1201篇§1201.5(c)的要求贴以标签。
(2)不规定方向的:三块样品以一个侧面进行安装,另外三块试样用另一侧面进行安装;剩余的三块样品放在73°F(23℃)的黑暗环境中保存,作为对比样。
如果玻璃材料沿其厚度方向对称,对三块试样进行照射。
(e)  结果的解释
(1)抗冲击试验:如果满足Ⅱ类应用的冲击试验要求,玻璃可以作为符合质量的Ⅰ类和Ⅱ类产品。如果试验样品满足本节(e)(1)(i)至(v)所列的任何一项判据,玻璃材料判定为通过抗冲击试验:
(i)          样品出现破坏(可以出现大量的裂缝和龟裂),但一个直径为3英寸(76毫米)、重量为4磅±3盎司(1.81±0.08千克)的实心钢球,在1秒内不会穿过样品的缺口。根据此标准,样品经冲击试验后,应继续保持在副框架内, 受冲击的侧面向上并水平放置,样品下面留有至少1英尺(31厘米)的自由空间。
(ii)        样品出现破碎,在试验结束后5分钟后,收集其中10块最大的试验样品的破碎颗粒,经称量不大于相当于10平方英寸(64平方厘米)的原始样品的重量。本节中的“颗粒”指破碎样品的一部分,其大小 是通过对其破碎颗粒的各个点的最小周长确定的。
(iii)       [予以保留]
(iv)      样品未能保持在副框架内,同时冲击也未产生任何破坏。
(v)        样品不发生破坏。
(2)耐环境试验
(i)          耐热试验:玻璃本身在本试验中破碎,但从样品的边缘或从任何裂缝处未产生大于1/2英寸(12毫米)的气泡或其它缺陷。任何样品,当其中玻璃程度足以对结果的解释造成混乱时,应予以剔除,并重新用其它的样品进行试验
(ii)        耐辐射试验:
(A)          [予以保留]
(B)          有机贴膜玻璃:如果样品通过本节(e)(ii)(B)(1)和(2)所述的粘着性试验和抗张试验,则样品判定为合格:
(1)   粘着性试验:
(i)          样品:本试验的样品,一个是尺寸为2英寸×6英寸(5厘米×15厘米)的经过老化试验的样品,另一个为对比样。在进行粘着性试验前,样品应在73±6°F(23±3℃)的温度和(50±5)%的相对湿度下保存24小时
(ii)        仪器: 试验仪器为一个带有可以每分钟12英寸(每秒5毫米)的速度移动的十字头和荷载量程仪的均匀拉伸仪(CRE),并使平均拉力为全量程的30-50%。切割刀上装有新刀片,用于在玻璃上切割1英寸(25毫米)宽的有机贴膜样品。刀片只能使用一次。
(iii)       过程:用切割刀片在玻璃的长度方向上切出1英寸宽度的有机膜层直条,直条距玻璃的一侧边缘为1/4英寸(6毫米)。将其一端剥起2英寸(50毫米),并保持其清洁和均匀。将压每条粘贴在有机层直条上无胶粘剂的一侧,将其自由端处长到8英寸(200)毫米),将剥下有机贴膜的玻璃片的一端置于张力仪的下夹具上,将胶条的自由端置于张力仪的上夹具上。通过机械作用从玻璃上剥下剩余的有机膜层,记录其平均拉力值。从记录图上确定每个样品的平均拉力值。老化样品和对比样品应轮流进行试验。
(iv)      结果的解释:如果老化样品的平均拉力不低于对比样品的90%,有机贴膜玻璃的粘着性判为合格。
(2)   抗张强度试验(只适用于有机贴膜玻璃):
(i)          样品:本试验采用与粘着性试验相同的尺寸为2英寸×6英寸(5厘米×15厘米)的样品。
(ii)        仪器: 试验仪器为一个带有可以每分钟2英寸(每秒0.8毫米)的速度移动的十字头和荷载量程仪的均匀拉伸(CRE)仪,调整负载范围使样品在全量程的30-60%时发生断裂。切割刀上装有新刀片,用于在玻璃上切割1/2英寸(12毫米)宽的有机贴膜条样品。
(iii)       过程:用该1/2英寸宽的刀片,沿着玻璃的长度方向,切取一总长为6英寸(15厘米)的有机膜层条。小心地将该有机涂层条从玻璃片上剥离后,在张力仪上测定断裂强度。
(iv)      结果的解释:如果老化样品的平均张力值不低于对比样的平均张力值的75%,该有机膜层的抗张强度判为合格。

§1201.5   合格证书和标志的要求

(a)  第1201篇中述及的各种各类玻璃材料的生产者和私有商标所有者,应遵守CPSA第14节第14 节中公布的各项法规。
(b)  [予以保留]
(c)  只在一个侧面进行环境试验的有机膜层玻璃,必须在膜层标以“玻璃此面向内安装”的文字,并在中心区域50%的位置上最小字号为1/4英寸(7毫米)的字体显示下列文字“重要的安装说明见永久性标志”。该文字应附着在玻璃的任意侧,并采取措施,使这些文字在安装前保持在适当的位置上。

§1201.6    进货限制

(a)    进货:   本节中名词“进货”是指在本篇由联邦注册署公布的日期至§1201.7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之间,生产或进口的受本标准影响的产品的数量,明显大于在试行期(见本节(c)(2))中生产或进口的受本标准影响的产品的数量。
(b)    限制法则:  在本篇由联邦注册署公布日期至§1201.7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内,玻璃材料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使用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和进口者,生产或进口不符合第1201篇要求的玻璃材料的数量,与其在试行期内生产或进口的数量,其增量应不超过10%。夹丝玻璃,在用于以阻火为目的的门或其它组合件时,若此类门或组合件受联邦、州、地方或城市的防火法令的要求,在试行期内每年增加的生产数量不超过10%。
(c)    名词: 本节中使用下列名词:
(1)   “生产(进口)量”指,使用不符合本篇要求的受本标准影响的建筑产品,在所述的试行期内的生产或进口的总数;
(2)   “试行期”指由生产者或进口者自由指定的、1977年1月6日之前的一个连续180天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应在1975年6月6日之后的时间内选择。

§1201.7    生效日期

        第1201篇的生效日期是1977年1月6日。但除了下列的特殊情况:
(a)    夹丝玻璃,在用于以阻火为目的的门或其它组合件时,若此类门或组合件受联邦、州、地方或城市的防火法令的要求,生效日期为1980 年1月6日。
(b)    1977年1月6日之前生产的建筑玻璃材料,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在建筑产品中使用至1978年6月5日:
(i)   建筑玻璃材料,符合引用标准所列的美国标准ANSI Z97.1-1972或1975,“建筑中使用的保安防范玻璃的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
(ii) 建筑玻璃材料具有永久性标志,显示其符合美国标准 ANSI  97.1-1972或1975,或者,具有认定其符合ANSI  97.1-1972或1975的鉴定文件。
(c)    1977年1月6日前生产的钢化玻璃,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建筑产品 中使用至1981年7月5日:
(i)     钢化玻璃符合ANSI Z97.1-1972或1975;
(ii)   钢化玻璃具有永久性标志,显示其符合美国标准 ANSI  97.1-1972或1975,或者,具有认定其符合ANSI  97.1-1972或1975的鉴定文件;
(d)    1977年7月6日至1877年12月3日之间生产的夹层玻璃,、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1201.4(a)(4)规定的Ⅱ类产品 中使用至1978年7月5日:
(i)   夹层玻璃符合ANSI Z97.1-1972或1975;
(ii) 夹层玻璃具有CPSA第14节要求的鉴定证书,认定其符合ANSI Z 97.1-1972或1975
(e)    1977年7月6日至1978年7月5日之间生产的、使用符合本节(b)的要求的建筑玻璃材料的建筑产品,可以不受限制地经营和销售;
(f)      1977年7月6日至1978年7月5日之间生产的、使用符合本节(c)的要求的钢化玻璃的建筑产品,可以不受限制地经营和销售;
(g)    1977年7月6日至1979年1月8日之间生产的、符合本委员会1977年7月9日公布的镶嵌玻璃,可以不受限制地经营和销售;使用此类玻璃的建筑产品, 可以不受限制地经营和销售;

B 分篇         [予以保留]

C分篇    政策声明和解释

§1201.40  有关盆浴间或沐浴间的门及其围护的解释
(a)    目的和背景 本节的目的是澄清本篇中A分篇所使用的名词“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和“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的适用范围;本标准中列举了从属于它的产品:其中, “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在标准定义为指, “盆浴间的出口或相邻的周围各种板壁和门的组合件”(§1201.2(a)(2));另外, “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在标准定义为指”用于构成完整的沐浴间或部分的墙壁或门的一块或若干块板组成的组合件”(§1201.2(a)(30))。由于标准将于1977年7月6日生效,对上述产品的定义中是否包括位于浴盆的上方的、或沐浴间内的、或其建筑物的外墙上的各种窗,出现了疑问。名词“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和“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的定义中,没有对上述的这些窗予以特殊例外。从文字上,本标准包括了位于浴盆上方的外墙上的窗,因为“窗”可以解释为在浴盆的周围;同样,标准包括了外墙的窗,因为这些窗可以为“用于形成沐浴间的全部或部分的墙…”。
(b)   解释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此标准时,未准备将在标准用于那些位于浴盆上方的、或沐浴间中的和其建筑物外墙上的窗用的玻璃材料。本委员会重申本标准不适用于此类用途的玻璃材料或此类窗。本解释只适用于名词“盆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和“淋浴间的门及其围护”;同时不影响标准对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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