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标类卡尺 通用技术条件
The specification for calipers of vernier typ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14.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标卡尺的外观、相互作用、材料、硬度、表面粗糙度、刻度、重合度、平行度、示值误差检验方法、标志与包装等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志适用于游标读数为0.02mm、0.05mm、10mm,测得长度最大至1000mm的游标类卡尺(以下简称卡尺)。
注:同类产品的行业,企业标志的规定的制定亦应参照采用。
2引用标准
GB 4879 防秀包装
ZB J08 004 量具刃具运输包装技术条件
3技术要求
3.1外观
3.1.1卡尺各零(部)件表面不得有 严重影响外观和使用性能的裂痕、划痕、碰伤、锈迹、毛刺等缺陷。
3.1.2卡尺零(部)件表面的镀、涂层不得有脱落及明显影响外观的色泽不均等缺陷。
3.2相互作用
卡尺的尺框、微动装置沿尺身的移动应平稳、无卡滞和松动现象。
3.3材料
卡尺一般采用碳钢、工具钢和不锈钢制造。
3.4硬度
3.4.1卡尺采用碳钢、工具钢制造时,其主要测量面的最低硬度为664HV(≈58HRC).
3.4.2卡尺采用不锈钢制造时,其主要测量的最低硬度为551HV(≈52.5HRC).
3.5 表面粗糙度
卡尺主要测量面的表面粗糙度最大允许值为Ra0.4μm.
3.6 刻度
3.6.1卡尺尺身、游标刻线的刻线宽度差见表1的规定。
表1 mm
|
游标读数值
|
刻线宽度
|
刻线最大宽度差
|
|
0.02
|
0.08~0.18
|
0.02
|
|
0.05
|
0.03
|
|
|
0.10
|
0.05
|
3.6.2卡尺游标刻线表面棱边至尺身刻度表面的最大距离为0.30mm。
3.6.3无视差卡尺游标刻线表面棱边至尺身刻线表面的极限距离及同亦平面型的游标刻度端面和尺身刻度端面间的最大间隙见表2的规定。
表2 mm
|
游标读数值
|
极限距离
|
最大间隙
|
|
|
测量长度
|
|||
|
≤500
|
>500
|
||
|
0.02
|
±0.06
|
±0.08
|
0.08
|
|
0.05
|
±0.08
|
±0.10
|
|
|
0.10
|
±0.10
|
±0.12
|
|
3.7重合度
卡尺两测量面的(工作面)处于同一平面上,游标上的“零”刻线和“尾”刻线与尺身相应刻线相互重合,其重合度极限偏差见表3的规定。
表3 mm
|
游标读数值
|
重合度极限偏差
|
|||
|
“零”刻线
|
“尾”刻线
|
|||
|
游标可调整
|
游标不可调整
|
游标可调整
|
游标不可调整
|
|
|
0.02
|
±0.005
|
±0.010
|
±0.01
|
±0.015
|
|
0.05
|
±0.005
|
±0.010
|
±0.02
|
±0.025
|
|
0.10
|
±0.010
|
±0.015
|
±0.03
|
±0.035
|
3.8两测量面(工作面)间的平行度
无论卡尺尺框紧固与否,卡尺两测量面(工作面)应相互平行,其平行度公差见表4的规定。
表4 μm
|
游标读数
mm
|
平行度公差
|
|
计算公式
|
|
|
0.02
|
12+0.03L
|
|
0.05
|
30+0.03L
|
|
0.10
|
50+0.03L
|
注:①L为测量长度,单位为mm。
②计算结果一律四舍五入至10μm。
3.9示值误差
无论卡尺尺框紧固与否,其示值误差见表5的规定。
表5 mm
|
测量长度
|
示值误差
|
||
|
游标读数
0.02 0.05 0.10
|
|||
|
~150
|
±0.02
|
±0.05
|
±0.10
|
|
>150~200
|
±0.03
|
||
|
>200~300
|
±0.04
|
±0.08
|
|
|
>300~500
|
±0.05
|
||
|
>500~1000
|
±0.07
|
±0.10
|
±0.15
|
4检验方法
4.1外观
目力观察。
4.2相互作用
手感检验。若有争议,则用弹簧测力计测量框和尺身间的相对移动力。
4.3表面粗糙度
用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进行比较检定。若有争议,则在表面粗糙度检查仪上进行检验。
4.4刻度
4.4.1刻线宽度
在带有微分装置的显微镜上进行检验。
4.4.2刻线宽度差
目力观察。若有争议,则在显微镜上用直接测量法进行检验。
4.5重合度
目力观察或借助于5倍放大镜观察。若有争议,则在显微镜上用直接 测量法进行检验。
4.6平行度
用一组量块或分度值为0.002mm的杠杆千分表进行检验。
4.7示值误差
用一组3级量块进行检查,量块尺寸的选择应包括卡尺全测量长度和游标长度上均匀分布的一系列点。测量长度小于或等于300mm的卡尺至少应检3点,大于300mm 的卡尺至少应检6点。
5标志与包装
5.1卡尺上应标志
a. 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游标读数值;
c. 产品序号;
d.用不锈钢制造的卡尺,应有识别标志。
5.2 卡尺的包装盒上应标志:
a. 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
c. 测量范围。
5.3卡尺应符合GB 4879和ZB J08 004 所规定等要求。
5.4卡尺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有采用产品标准的标准号、产品序号和出厂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成都工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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