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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发表时间 : 2015-02-13 16:42:28 * 浏览 :

             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强化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社会信用制度既包括政府和社会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

    当前企业对国家、企业之间、企业对消费者等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失信现象频繁发生,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仅就上述问题谈几点看法。

    市场经济社会信用的基本特点

    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是与市场经济的特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说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的基础是作为对市场交易双方人格的一种信任。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虽然总是市场交易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自愿的意志,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进行的,签订契约的目的既在于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表示尊重交易对象的基本权利,契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市场秩序的正义。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市场交易双方签订契约的前提则是交易双方必须是彼此信任的,这种信任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对交易对象人格信用的基本信任,即对交易对象履行契约责任的信任;二是对交易对象具有履行契约能力的信任。因此市场经济的交易行为既是一种谋求利益的经济活动。如果脱离了对交易双方人格的信任,市场经济活动就必然变成一种为了实现各自特殊利益的一种相互算计的活动,其结果是市场交易秩序无法得到进一步地扩展。

    第二,市场交易者签订契约的前提是交易双方都是自愿的,都是自己自由意志的结果。这就是说,如果要使契约发挥其效能,其必要前提是交易双方自主选择的结果,那种因强力等外在原因而签订的契约是意义上无实质性约束力的。因此,交易双方的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是承认对方的自由意志。

    第三,“信用伦理”的基础在于对财产权利的尊重。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实际上是财产权的交换,市场主体通过财产权的交换而形成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信用得以生成的基础。因为市场经济中的信用实际上是对于交易方履行契约的能力、责任的信任和未来预期,如果缺乏对财产权利的必要保护,人们很难相信交易方有能力在契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契约和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性。

    第四,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仅仅停留在对市场交易双方人格信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它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此外,社会信用制度还包括健全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社会信用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征信服务、个人信用征信服务以及各类规范的信用评级等。只有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才能真正监督、管理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从而有效地防范市场社会中的失信行为。

    市场经济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既然是对市场交易双方人格信任和社会信用制度的统一,那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也应该从上述两个方面入手,具体说:

    第一,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培育人们的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应该说,我国市场主体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的淡漠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是紧密相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契约精神和权利意识的萌生和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

    第二,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求我们培育和树立市场经济的独立人格。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信用离不开契约法律关系,而“契约”作为交易双方的合意行为,不仅从外在的法律上规定了签订契约双方的义务和权力,而且由于它又是签约者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这也要求人们应该主动地去履行契约的各种规定。因此,信用既是市场经济契约法律关系的一种外在要求,同时也是市场交易参与者应有的内在品格。当前失信现象的频繁发生与大量的契约签订并不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和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是迫于外在压力或者政府行政力量而签订的,这样签订的契约只能体现签约者单方面的利益和愿望,违背了契约所包含的自由精神。

    第三,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财产权观念。没有对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市场经济关系就无法维系和扩展。这里所说的“财产权观念”主要是指对个人和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权的尊重。如果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个人的财产权和国家的财产权都无法得到尊重和有效保障,导致了诚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收益,而不诚信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缺乏现实基础的。

    第四,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强化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市场经济的信用伦理精神要发挥其作用,必须依赖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外在的保证,并通过这种社会信用制度体现市场经济本身所蕴涵的伦理精神。社会信用制度既包括政府和社会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社会信用制度的职能在于通过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增大失信行为的成本,维护市场守信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