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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成反倾销最大受害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次数:1471
核心提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日前发布报告称,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此种形势给中国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默默退出还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日前发布报告称,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此种形势给中国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默默退出还是积极应诉,这是一个问题。“出口企业应当认清国内外形势,以平常心态积极应对,在补充短板、苦练内功的同时,与其他企业通力合作,共度时艰。”报告执笔人说。
  2010年,中国经济的上佳表现让世界侧目,也引致更大的政治和法律压力。人民币升值的呼声不绝于耳,贸易伙伴的反倾销更成家常便饭。从去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金属丝网托盘征收最高达289%的反倾销关税开始,到2010年12月24日巴西对中国产不锈钢烹饪器皿和无缝碳钢管进行反倾销调查,总共有14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启动了41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印度一国就发起11起。
  报告认为,中国快速的出口增长给其他国家的市场结构造成了普遍的调整压力。中国有着庞大的就业需要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这使得出口企业具有高度的竞争能力,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有着很强的价格比较优势。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进一步推动出口的强劲增长,促使跨国企业加速产业转移,给一些国家造成了市场结构调整的压力。同时,给其企业转型和劳动力再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有关国家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给贸易伙伴留下口实。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初,美国和欧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为其日后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措施提供了便利。这种认定也给中国的其他贸易伙伴在对中国企业使用反倾销措施时提供了借口,从而给中国出口产品设置了障碍。
  再者,中国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产业结构趋同以及中国企业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也是中国企业在国外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之一。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贸易产业结构,使得其出口产品必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处于相互竞争的状态,这自然会引起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抵触与对抗,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保护其国内企业,抵消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此外,中国企业“一窝蜂”式地集中向某一国家出口,也会在短时间内给该国市场和相关企业造成压力,从而遭遇贸易保护措施。
  另外,出口行业的集中度低、行业内部竞争激烈也容易导致中国企业经常遭遇反倾销。中国出口行业集中度偏低,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非常激烈,经常相互“杀价”,这进一步恶化了中国出口产品的贸易环境,也给他国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提供了借口。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出口企业相对低效的法律抗辩,也促使他国对中国企业滥用反倾销诉讼。中国出口企业低效的法律抗辩使得反倾销胜诉率很低,这不仅打击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而且也容易促使他国对中国企业滥用反倾销诉讼,从而严重影响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报告执笔人说。
  面对别人的大棒,中国企业为何少有反抗呢?报告指出,多数出口企业实力较弱,应诉经验缺乏。近些年来,在政府与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帮助下,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型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率明显提高,企业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大幅上升。然而,仍然有很多中小企业在考虑到实力弱、应诉成本高和裁决时间长等情况后放弃应诉。某些行业的复杂性也是企业放弃应诉的主要原因。例如,代工行业应诉意味着代工企业要提供客户名单、成本细节等企业视为珍贵的商业机密,这对实力较弱的代工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之痛,因此,只好忍痛放弃某个出口市场,另觅出路。
  此外,出口企业即使愿意应诉也还面临着经验缺乏的困境。反倾销涉及经济、会计和法律等众多领域,反倾销诉讼也是一个需要企业、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相互配合的工作。然而,由于企业缺乏相关应诉经验,没有反倾销会计信息和企业法律合作平台,因此,胜诉率一直不高。
  与别国相比,中国企业还面临一个特殊的障碍:“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被视为反倾销案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是《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双边协议》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根据两个协议,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15年内仍可以被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方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出口企业深受其害,企业应诉成功率低与此有着重大关系。它也使得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国外反倾销案件的最大受害国。
      出口企业间由于协商机制不完善和信息交流障碍等问题,难以抱团集体进行应诉。出口企业间存在竞争关系,相互之间难以达成有效的协商安排;企业间由于地域不同也存在信息交流的障碍,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此外,企业成本的保密性和企业规模的有限性,也限制了企业建立相互协调与沟通的意向。
  报告还指出,中国行业协会也因生成机制存在缺陷和功能不完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助出口企业建立全面反倾销预警机制、发展出口协调和交流以及组织对反倾销等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应诉的工作。行业协会的“官办”性质,使之与发达国家自发设立的行业协会有着极大的不同,多数协会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助出口企业建立相关机制、保护企业利益的职能。它们或者为大型国有企业控制,难以代表中小出口企业的利益,从而为后者所抛弃,或者干脆为政府部门所控制,丧失了行业协会应有的自律作用,难以反映行业内企业的利益和诉求,最终也制约了出口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报告认为,出口企业应当认清国际经济形势,保持平常心态,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诉讼。在后危机时代,中国出口企业面临反倾销的态势将呈现常态化、复杂化和多样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造成的压力是空前的。各国政府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不着力解决的问题是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在此情况下,面对中国快速的出口增长,中国的贸易伙伴必然会采取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减少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对其市场造成的结构调整压力。国外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为此,出口企业应当在认清形势的基础上,以平常的心态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诉讼,努力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补充短板、苦练内功。一方面,应加强企业内部建设,防范反倾销风险,包括加强企业日常管理、转变低价营销观念、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树立国际化意识、生产管理向国际标准化发展等;另一方面,在遭遇国外反倾销时,应积极建立和组织熟悉情况、反应敏捷、办事效率高的反倾销应诉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包含精通他国反倾销规则、法律的律师和熟悉国际会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充分了解出口企业运营特点的企业人员。
  企业在应诉时,还应积极寻找突破口,或者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以国内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或者在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时,积极提出于己有利的替代国,从而争取主动,减少损失。
  政府也应发挥一定的作用。报告指出,鉴于出口企业不仅在拉动中国经济增长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而且在劳动力就业方面也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中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出口企业的保护:在国外,积极同外国政府进行交涉,为出口企业创造有利的贸易环境,在反倾销诉讼中帮助企业取得胜利;在国内,积极推动出口企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法律建设,鼓励出口企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协助,发展出口协调和交流,推动行业自律以及建立、发展和完善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反倾销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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