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会员会费交纳办法

 

为了更好地作好双向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企业办会、共同关心行业发展、保障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的原则。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精神,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会费交纳标准

1、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年。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年。
4、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万元/年。
5、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30000元/年、副主任单位10000-15000元/年、常委单位5000-10000元/年,具体按相关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二、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单位(包括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下同)在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单位,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
3、会员单位在交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帐户。
协会财务(秘书处):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玻璃协会,
邮编:100831.电话:010-57811190/2,传真:010-57811187
开户单位: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百万庄支行
帐号:0200001409014448901
4、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据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统一印刷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三、逾期处理原则

1.会员应严格按照交纳会费标准及时交纳会费,限期为当年年底,逾期则暂停下年活动并停发资料,保留会员资格直到补交所欠会费。
2.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四、会费管理

1.协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的规定,必须全部用于开展各项活动的必要费用开支。
3.严格执行会费管理制度,接收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五、附则

本办法经2011年12月1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