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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Gla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AIG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建筑玻璃和工业玻璃生产、加工、装备、配套的相关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设计、质检、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行业服务,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整理行业的各种信息,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发挥中介作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规定,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
(三)组织制订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和各种管理规范,并监督遵守。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四)开展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等各种服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帮助会员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五)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企业扩建改造、产品质量、经营管理等项目进行评价、论证、诊断、咨询等各项服务; (六)参与制修订本行业规划和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七)开展对外同行业团体的联系,组织与国外同行业民间性的交流与合作,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
(八)组织行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产业合法权益;
(九)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玻璃生产、加工、装备、配套的相关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设计、质检、院校等单位;
(四)产品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范围内;
(五)在玻璃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下发协会批准入会文件;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取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刊物;
(六)有权要求协会组织力量对其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并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全体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职权:
(一)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
(二)副会长参与协会领导工作,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承担协会专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并报请理事会研究决定,聘期最长不得超过届期。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