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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汽车玻璃专业委员会(零配)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玻璃零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汽车玻璃零配行业的整体利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汽车玻璃零配行业的整体水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制定汽车玻璃零配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汽车玻璃零配行业,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玻璃零配件销售/维修/安装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在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指导下,由协会汽车玻璃专业委员会(零配)组织实施。
 
第四条  汽车玻璃专业委员会(零配)有权对造成汽车玻璃零配行业经营秩序混乱,损害其它经营者利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以建议政府执法部门采取制裁措施,包括下列处罚:(1)责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4)责令其停业整顿;(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章 行规
第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汽车玻璃零配件销售/维修/安装的企业均应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销、服务的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汽车玻璃专业委员会(零配)可组织企业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国标的建立,由企业遵照执行,并作为行业内对汽车玻璃产品质量、维修、安装、安全标准的认证。
 
第七条 各汽车玻璃零配件经营/维修/安装企业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要求的,可书面报专业委员会,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汇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妥善解决。
 
第八条   各汽车玻璃零配件经营企业应做到:
(一) 不销售、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二) 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三) 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地,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
(四) 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五) 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其产品;
(六) 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七) 杜绝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汽车玻璃零配件及相关产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八)  不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其产品;
(九)  不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质量、性能等作误导的虚假宣传。
 
第三章 行约
第九条   同行不分体制,不分企业大小,要相互尊重,真诚合作,加强团结。
 
第十条   平等竞争,以质取胜,不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同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协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汽车玻璃专业委员会(零配)制定,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经专业委员会讨论后,报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批准方可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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