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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行业自律协调公约(讨论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5 来源: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浏览次数:529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促进平板玻璃行业转型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建立企业市场行为的自律、自理与协调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平板玻璃行业自律协调公约(讨论稿)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板玻璃行业转型升级和化解产能过剩,建立企业市场行为的自律、自理与协调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平板玻璃行业自律协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平板玻璃行业开展自律与协调,是促进平板玻璃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需要,是完善行业监管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促进行业乃至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四条 《公约》为行业自律协调公约。本行业内所有从事平板玻璃生产、研究、质检、市场发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论其企业体制、经济性质、规模大小,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公约》。齐心协力维护行业利益,履行行业社会责任,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是《公约》的总监管和协调机构,省市玻璃协会(或建材协会)是《公约》的省级监督协调机构。当涉及需跨省跨区协调的问题时,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负责进行协调。

第二章 自律与协调内容

第六条 严格规范新增产能投资行为

企业应严格执行“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规定,共同遏制单纯追求规模的、低水平的新增产能行为。各玻璃研究设计、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设计、承建违规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

凡是导致产能增加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必须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协会,通报说明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必要性。省市协会有责任组织省市内相关企业,对新建项目是否造成新的产能过剩和市场恶性竞争作出客观评估报告,并通报建设单位和政府核准机关。

第七条 严格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

按照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平板玻璃行业推进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等原则要求推进平板玻璃行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

积极配合和推动政府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的政策障碍,取消地区性封锁的种种限制性的政策规定,确保所有的企业同样受到经济法律保护、同等承担社会责任、同等使用和享用生产要素和政策,用公平的法则鼓励企业竞争。

第八条严格规范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建立平板玻璃行业自律与区域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区域治理由骨干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地方协会共同组织协调,通过定期沟通,在行业信息交流、产能控制、价格协调和品种调配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以共同维护区域价格平稳、企业效益和行业效益的稳定。

企业以合作共赢为目的,坚持行业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一致的原则,以质量和服务为基础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不以排挤或有意伤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允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搞乱市场。

从事国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应遵守共赢原则,参照本《公约》建立协商机制,避免对外工程投标中的竞相压价行为,维护行业和国家利益。

第九条 开展平板玻璃生产线限产增效行动,调节供需关系

全国所有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均应响应政策文件倡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同时,根据浮法玻璃生产特点,在市场供大于求、影响行业效益时,要在坚持以往提前冷修、延期复产等措施的基础上,全部在产生产线应按照5%10%的比例降低拉引量,采取限产措施。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与区域治理与协调平台要履行协调职能,加强市场分析引导、提供技术服务、组织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共同推动限产增效取得效果。

第十条 积极协调技术创新合作行为

各级平板玻璃协会应定期组织相关企业就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开展技术交流和能效对比、环保达标活动,协调与促进节能减排有序发展。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技术成果。对有益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成果不搞企业内部封锁,应允许向其他企业有偿推广,促进行业共同技术进步。

企业应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就行业共性问题而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参与者共享研究成果。及时向协会提出有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建议、技术政策建议,共同推进行业标准创新,技术政策优化。

各级协会组织企业之间开展技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主动协调维护行业利益行为

1.全行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玻璃企业和行业媒体要注重提升行业形象,为行业争光。

2.平板玻璃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开展能效对标,推进清洁生产,自觉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为国家低碳经济和生态保护做出更大贡献。

3.企业应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积极参与有关机构组织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检测认证单位要客观真实地报告产品质量结果,自觉维护行业信誉。

第十二条 依法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

1.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按时发放工资津贴,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方案,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3.做好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4.支持和关心企业周边社区的环境建设,开展必要的公益活动,让周边社区享受企业发展的利益,为企业和职工创建安全、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平板玻璃行业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平板玻璃不仅是基础的建筑材料,也是重要的民生产品。玻璃及其制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要求,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必须以工程安全为己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对低价倾销,反对市场垄断,积极参与行业自律行动,接受政府监督管理。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自觉遵循诚信原则,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六条 提倡文明竞争,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十七条 提倡行业内部的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和行业间的协作,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八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以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分其企业性质、大小,均相互平等,均有互相监督的义务。从业人员不做有损行业形象与行业利益的事,经营者实施有可能影响行业或同行利益的举动,应事先向协会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联合各省级玻璃协会(建材协会)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本公约。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负责全国性和区域性自律与协调组织监督工作,省级协会负责本省(市、区)及相邻省份的自律与协调组织监督工作,各级协会要保持密切联系,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全国、区域、省级自律与协调会议,处理协调相关事宜。各级协会要对影响行业的重大事件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同时协会要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反映企业诉求,帮助和协调企业的共同利益,创造良好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违规新建或新增产能的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时,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和省级协会应在15天内核实有关情况,对违规新建或新增产能的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在行业媒体曝光,同时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提出处理的建议。

当市场出现平板玻璃价格异常变动时,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和省级协会应及时调查相关情况,核实原因。无论是低价倾销还是高价暴利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协会要适时提出口头警告或书面通告,不听劝阻的及时在行业媒体曝光,并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提出处理的建议。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将通过网站向会员单位定期发布产供销信息,以指导企业生产和经营。具有市场主导实力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和主动参与市场调研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市场需求分析。省市协会之间也应建立的多边协商机制,以促使区域市场的合作和平衡。

第二十二条 协会有权对达不到国家有关能耗、环保等标准的企业予以通报和必要的制裁,包括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的道德谴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由各省市协会牵头,企业派员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方案的制定、实施的评价与违约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有违反《公约》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协会)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协会)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协会)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媒体公开通报、取消其参与行业各种评比、表彰、推荐政策资金扶持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约》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向社会公布,全行业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将不定期抽查会员单位执行情况,各省市自治区玻璃(建材)协会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汇报本地区本《公约》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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