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稿中,玻璃产能置换包括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原片。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平板玻璃(含光伏玻璃、汽车玻璃等工业玻璃原片)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玻璃窑炉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改项目以及 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不再局限于电子工业用平板玻璃)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用于置换的平板玻璃产线产能必须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范围内。 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用于置换的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原则上不能拆分,如确有必要,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跨省级辖区实施产能置换的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1.25: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平板玻璃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