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专业委员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耐火材料行业发展,提高整体质量水平,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制定行规行约。

第二条 耐火材料行业,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经营、科研、检测、施工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在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的指导下,由耐火材料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协会耐火材料专业委员会有权对造成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不遵守行规行约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采取必要的教育和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还可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下列处罚:(1)责令其改正;(2)予以警告;(3)处以罚款;(4)责令其停业整顿;(5)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章  行规

第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坚决反对为牟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均应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生产、营销的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专业委员会可组织企业制定高于国际或国家、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由企业遵照执行,并作为行业内对耐火材料产品质量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对政府部门在政策上有诉求的,可书面报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汇总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以尽快得到政府的答复或解决。

第八条 各耐火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单位应做到:

1.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伪造产地,不作引人误解的质量表示;

3.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产品;

4.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低价倾销其产品;

5.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产品声誉;

6.杜绝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耐火材料产品;

7.对产品使用单位货款拖欠数额较大,且时间较长(一般超出合同约定付款六个月)的客户,会员生产营销企业应及时向委员会报告,以便定期在行业内公布,避免其他企业受损;

8.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掩饰或销售不合格产品;

9.不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质量、性能等做误导的虚假宣传。

第三章  行约

第九条 相同行业、企业、营销单位,以及科研院校、检测机构不分体制,不分规模,相互尊重,真诚合作,加强团结。

第十条 平等竞争,以质取胜,不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同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经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耐火材料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需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议讨论后,报协会批准方可补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