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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玻璃专业委员会行规行约
日期:2014-07-09 17:21
当手段抢夺同行业务。

第十一条 同行之间在竞争中发现的问题,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 通过委员会协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已经由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真空玻璃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委员会常委会议讨论后,经协会批准方可补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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