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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期货合约规则 公开征询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2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次数:477

      8月1日,郑商所就玻璃期货合约及制度规则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玻璃期货交易标的为平板玻璃,交易单位为每手20吨。
  
  根据征求意见稿,玻璃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6%,交割品级为5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一等品,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交易代码为FG。替代交割品为符合国标的4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一等品。选择华东地区为玻璃期货交割的基准价区。
  
  同时,根据合约草案,玻璃期货将成为我国首个采用完全厂库交割的期货品种。对此,郑商所称,从玻璃仓储的特点来看,玻璃不适宜采用传统的仓库交割方式;从玻璃消费的特点来看,厂库交割有利于满足买方的个性化需求;从玻璃现货企业来看,玻璃期货实行厂库交割制度有现实基础。此外,使用厂库交割,交割成本最低。买方可以直接从生产厂提货,避免了从厂家到仓库的中间搬倒和装卸等环节,不会为玻璃期货交割带来额外的成本。
  
  此外,相比于过去的大合约,玻璃期货合约单位仅为20吨。对此,郑商所称主要是基于:第一,合约价值适中。按玻璃近年主要运行价格区间计算,每吨玻璃2000元左右,20吨玻璃合约价值在4万元左右,交易一手合约需要4000元左右资金,与已上市的其他工业品如PTA(5吨)、白糖(10吨)、PVC(5吨)、聚乙烯(5吨)等合约价值相当,更加方便行业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也有利于吸引广大投资者参与,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有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第二,适应玻璃市场及企业的规模。玻璃企业数量较多,但除玻璃生产企业以外,经销、深加工企业规模都很小。合约规模太大,会给广大中小规模的玻璃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带来压力。第三,适应主流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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