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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专利信息披露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2-16  来源:标准百科  浏览次数:0
一、

未披露 / 不充分披露问题

问题表现:

•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未披露其拥有的必要专利

•仅披露部分相关专利,隐瞒核心专利

•未提供完整的专利证明材料或专利状态信息

影响:

•标准实施者可能在不知情情况下侵权,面临高额赔偿

•标准稳定性受损,可能需要后续修订或暂停实施

•专利权人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丧失部分权利保护

解决办法:

1.完善披露制度:明确披露义务主体、时间节点、内容要求和法律后果,依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暂行)》第五条。

2.强制事先披露: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 / 个人须在标准制定早期 (提案 / 立项阶段) 提交《专利信息披露表》,包含专利号、权利要求范围、许可意愿和条件,依据《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第六条。

3.设立法律后果:未披露或虚假披露且违反诚信原则的,可能构成 "默示许可"(免费许可他人使用),依据司法实践。

4.建立审核机制:技术委员会对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依据标准制定特殊程序。

5.加强宣传培训:组织标准参与者学习专利披露规定,提高意识,依据行业自律要求。


二、

过度声明问题
问题表现:

•将与标准无关或非必要专利纳入披露范围

•在标准早期阶段 (技术方案未明确时) 大量声明专利,增加标准实施成本

影响:

•增加标准审查负担,降低制定效率

•干扰标准技术方案选择,提高实施成本

•可能构成专利劫持 (Patent Hold-up) 风险

解决办法:

1.明确 "必要专利" 定义:规定仅 "实施标准必不可少且无替代方案的专利" 才需披露,依据《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团体标准。

2.要求提供必要性证明:披露时需附专利与标准技术方案关联性说明和必要性分析报告,依据标准制定组织要求。

3.建立专利评估机制:由技术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评估专利必要性,剔除无关专利,依据标准制定特殊程序。

4.设置声明时限:规定在标准技术方案确定后提交最终专利声明,减少前期过度声明,依据行业实践。


三、

标准发布后发现专利问题
问题表现:

•标准发布实施后,发现存在未披露的必要专利

•已披露专利的法律状态变更 (如被宣告无效) 未及时更新

影响:

标准合法性受到质疑,可能引发诉讼

•标准实施方陷入两难:继续实施可能侵权,不实施则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解决办法:

1.建立补正程序:发现后立即补录专利信息和许可声明,在国家标准委网站公示,依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第七条。

2.评估专利影响:组织专家评估该专利对标准的必要性和影响程度,无明确法规依据,属实操性措施。

3.协商许可:联系专利权人,要求其作出 FRAND 许可承诺,或协商合理许可条件,依据《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第七条。

4.标准调整:如无法获得许可,考虑修订标准规避该专利,或建议暂停实施,依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第八条。

5.定期复核:标准实施期间定期 (如每 2-3 年) 检索相关专利状态,及时更新信息,依据行业最佳实践。


四、

标准必要专利识别困难问题
问题表现:

•难以判断专利是否为标准实施必不可少

•不同技术领域对 "必要性" 认定标准不一

•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与标准技术方案边界模糊

影响:

•披露范围不确定,可能导致披露不足或过度

•许可谈判中对专利必要性争议增加,阻碍标准实施

解决办法:

1.采用标准认定方法:使用《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T/CIPS 05-2023/T/CAS 708-2023) 提供的统一流程,依据该团体标准。

2.明确认定标准:采用 "客观必要性" 原则,即 "实施标准必不可少且无经济上可行的替代方案",属行业共识性认定原则。

3.多阶段评估:在标准制定初期 (提案)、中期 (技术方案确定) 和最终 (批准前) 进行多次必要性评估,依据标准制定特殊程序。

4.建立专家咨询:组建技术 + 法律专家团队,对专利必要性提供专业意见,属实操性支撑措施。

5.利用专利数据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或专业数据库进行全面检索和比对,属技术辅助手段。


五、

许可承诺和谈判问题
问题表现:

•专利权人拒绝作出 FRAND (公平、合理、无歧视) 许可承诺

•许可谈判中漫天要价,违反 FRAND 原则

•标准实施方拒绝谈判或拖延,试图免费使用专利

影响:

•标准推广受阻,产业发展受限于专利壁垒

•可能引发反垄断调查,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解决办法:

1.强制许可承诺: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必须在披露专利时明确作出 FRAND 许可承诺,依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2.明确许可条件:要求专利权人在披露时提供许可费率计算方法、最高限价等关键信息,属实操性补充要求。

3.建立谈判规则:规定许可谈判程序,包括时限、内容、信息交换等,依据行业自律规范。

4.设立争议解决机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裁决或诉讼解决,依据《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相关精神。

5.反垄断监管:对违反 FRAND 原则的过高要价或拒绝许可行为,可启动反垄断调查,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指引。

6.专利池:鼓励相关专利权人组建专利池,简化许可程序,降低许可成本,属行业推广措施。


六、

信息公示和透明度问题
问题表现:

•专利信息公示不完整,公众无法获取全部必要专利信息

•标准草案与专利信息公示渠道有限,知晓度不高

•标准发布后专利信息更新不及时



解决办法:

1.全程透明机制: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批准发布前等关键节点公示《已披露专利清单》,依据《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2.多渠道公示: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行业协会网站、专业期刊等多渠道发布,属实操性拓展措施。

3.延长公示期:强制性国家标准公示期可延长至 60 天,确保充分收集专利信息,依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4.建立查询平台:设立国家标准专利信息数据库,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属信息化建设措施。


七、

总结与建议

国家标准专利信息披露问题的核心是平衡专利权保护公共利益,解决思路是建立 "事前预防 - 事中控制 - 事后救济" 的全流程管理机制:

1.标准制定前:完善专利检索和评估机制,明确披露义务和法律后果

2.标准制定中:严格执行专利披露制度,确保必要专利全部披露并获得 FRAND 承诺

3.标准发布后:建立专利信息定期复核和更新机制,及时处理新发现专利问题



实操建议:

1.参与标准工作前,企业应先进行专利自查,梳理与拟参与标准相关的专利资产

2.标准工作组应在首次会议即明确专利披露要求,发放《专利信息披露表》

3.建立专利信息管理档案,跟踪标准相关专利状态变化,及时更新披露信息

4.对复杂技术领域,考虑聘请专业知识产权顾问提供全程指导


注:本总结基于《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暂行)》《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等现行法规和行业实践,具体操作仍需结合标准所属领域特点和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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